城市道路照明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的交通安全、社会治安、人民生活和市容风貌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标志着城市的实力和成熟程度,成为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道路照明可以分为主要为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道道路照明、交叉口区域的交会区道路照明,以及主要为行人使用的人行道道路照明。 对于机动车道路照明,应采用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总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作为评价指标。 对于交会区照明,应采用路面平均照度、路面照度均匀度和眩光限制作为评价指标。 对于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照明,应采用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比较低的照度、垂直照度、半柱面照度和眩光限制作为评价指标。

机动车道路照明标准:

机动车道路照明标准:

在设计机动车道路照明时,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 标准值的确定要考虑交通流量大小和车速高低,以及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的完善程度。 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辅路,其照明等级应与相邻的主路相同,无论是仅供机动车行驶的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

机动车道路照明标准表:(表格内容)

交会区道路照明标准:

交会区道路照明标准:

交会区道路照明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分别对应低档和高档照度值。 在选择标准值时,要根据各级道路的特点进行合理选择。

交会区道路照明标准表:(表格内容)

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路照明标准:

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路照明标准:

机动车道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无实体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道的照明标准; 与机动车道有实体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宜为相邻机动车道的照度值的1/2,但不宜小于相邻的人行道(如有)的照度。 机动车道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照明,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宜采用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并满足机动车道路照明的环境比要求。 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分设时,人行道的平均照度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的1/2。

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路照明标准表:(表格内容)

综上所述,城市道路照明的标准值应根据不同情况和评价指标来确定,以确保交通安全和城市景观的良好效果。 通过优化道路照明标准,我们可以更好地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提升城市形象,提供更安全便捷的交通环境,并促进人民的生活质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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